事件所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 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提出申訴,並附上 相關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如錄音、文 字記錄等)。 2. 如屬服務機關(構)、單位首長涉及性 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 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處理程序依上級 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涉及性騷法之性騷 擾事件,應向各機關(構)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二)申訴事件處理程序: 1. 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釐清案件適用法 規、受理申訴調查機關及申訴書或紀錄 內容等事項。 2.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七日 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 行調查;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不得少於 總數二分之一,並推選一人為小組主 席,且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 部專業人士。 3.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嚴守中立及保 密原則,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 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 告書,提申訴處理小組決議。 4. 申訴案件之處理,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 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案情有關 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調 查小組應視案件情形及調查過程需要, 彈性調整實際訪談對象、訪談方式等執 行細節,及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 答辯之機會。 5. 調查報告依限送交申訴處理小組進行審 議,召開會議時,如尚有需釐清事實, 得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 明,並避免重複詢問及當面對質。 6. 前款通知書應依規定送達,其內容包 含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提出書 面陳述及提出期限、得否委託他人到 場、不到場或不提出書面陳述所生之 效果等相關事項,並給予適當準備期 間。當事人縱未到場或陳述,仍應進 行審議及決議。 7. 申訴處理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調查,屬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 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 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 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屬性騷擾 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作成調 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8. 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被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所屬單位,並 移請考績委員會、軍職人員獎懲考績評 議會或直屬隊軍職人員獎懲考績評議會 依規定辦理。 9. 申訴案件應自提出之日起二個月內結 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 當事人。 (三)輔導及協助措施: 1. 各機關(構)、單位因接獲被害人申訴 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行避免申 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對 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 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以及對行為人 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22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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