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24期

伍、結語 機關為靈活運用預算額度,藉由以租代 買之融資租賃方式,俾因應施政所需,並兼顧 環保政策之需,實為時代趨勢。復鑑於社會科 學貴在可執行之共識規定,自然科學則貴在可 驗證之可靠結果。因此,本文旨在藉由拋磚引 玉之理念,論述機關設算融資租賃之有效利率 方式,仍企盼主計界同仁及學術界同好本著機 關不舉債,致無增額借款利率,且不以受益付 費為原則,提供公共財,故難以貨幣單位客 觀衡量其融資租賃對現金流量之影響等等特 性,共同研商設算融資租賃客製化財產之有效 利率方式,俾使機關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處 理會計事務更臻周延。同時,考量113年度中 央政府總決算平衡表租賃資產總額34億9,784 萬餘元占資產總額15兆6,316億8,175萬餘元 之0.02%,及中央機關租賃資產總額占各該機 關資產總額之比率,最低未及0.01%,而最高 為12.40%(註6)。並參酌國際公共部門會計 準則(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s)公報第43號「租賃」規定:承租 人得對短期租賃與租賃低價值標的之資產選擇 豁免適用融資租賃規定,採用與現行營業租賃 之作法,按直線基礎或另一種有系統之基礎, 將租賃給付額於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王怡心 與崔琇玫,民112)及機關不舉債以應施政之 需,致購建固定資產期間無須將利息資本化 (主計月報社,民109)等規範。因此,倘融 資租賃無法允當核算有效利率,據以計算租賃 資產之現值者,在不影響會計資訊對決策之有 用性,得依上述主計處82年1月30日台(82) 處忠字第00931號函示辦理之可行性,以做為 機關處理會計事務之依循。 附註 註1:預算法第4條明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註2: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第3段定義,公允價 值:係指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 債所須支付之價格。 註3: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租賃」第1條定義,隱含利率:係指在租賃開始 日,使租賃投資總額現值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及出租人原始直接成本二者合 計金額之折現率。 註4: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租賃」第1條定義,增額借款利率:係指承租人於 類似租賃中須支付之利率,此利率若無法決定,則為租賃開始日承租人為購買 該租賃資產而借入類似期間及類似擔保之資金,所應承擔之利率。 註5: 主計處82年1月30日台(82)處忠字第00931號函 26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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