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嗣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依上 開行政院要點訂定「海洋委員會及所屬 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規範管制個案計畫之作業方式、權責區 分與時程管制,內容包含管制評核之定 義、選項列管、作業計畫擬訂、定期檢 討、實地查證、作業計畫調整或撤銷管 制、年度計畫評核及獎懲標準等事項及 其作業程序,作為所屬機關構(單位) 追蹤管制個案計畫執行情形及辦理年度 評核作業之主要依據。 3. 針對屆期(已執行完成)中長程個案計 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 計畫編審要點」第13點規定,應就其實 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送核定機關 備查,俾作為相關機關未來辦理中長程 個案計畫審議、預算先期作業及重排序 等資源配置之參考。 4. 本署為落實管制推動個案計畫,原則上 針對跨年度計畫部分,依國發會、國科 會與海委會相關規範訂定年度作業計 畫,預劃分月工作項目及支用經費等, 納入GPMnet及GSTP系統定期管制執 行情形,其餘非系統列管個案計畫,亦 比照訂定作業規劃並定期管制,以利全 面掌握各項個案計畫執行進度。 5. GPMnet及GSTP系統列管計畫原則依 規定分別採按月與按季管制,並視實需 辦理實地查證,惟本署為再強化對於特 定重要計畫之管制力度,每年度復依計 畫重要性及預算規模等要件,擇選「重 大資本門建案」納入「本署重要事項列 管案件追蹤管制會議」管制,採取「期 中預警,期末檢討」模式,定期召開會 議請各主政單位說明執行進度,並請進 度落後單位檢討說提報落後原因及研提 後續因應作為,藉由綿密管制頻度,以 利即時發現問題,迅速協處窒礙,確保 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二)重要事項列管案件追蹤管制會議 1. 鑑於海委會主任委員、本署署長、副署 長及主任秘書等長官交辦事項均為本署 重要工作,自民國105年起定期(原則 每雙週,視況調整)召開「重要事項列 管案件追蹤管制會議」,俾掌握各項重 要事項辦理情形、凝聚內部共識、儘早 發掘或是預防問題發生,並研商解決之 道,確保各項重要工作推動順遂。 2. 納管案件範圍包括本署主任秘書以上 長官視導海巡單位指(裁)示、主任 秘書以上長官會報重要決議、「輿情 暨岸海情勢會報」指(裁)示、主任 秘書以上長官核定管辦、海委會主任 委員重要指(裁)示等事項,並以具 「政策性、全面性、急迫性、重大 性」等性質為原則。 3. 針對各案件主辦單位所提報辦況,視辦 理進度區分為已完成之「解除管制」案 件、無需密集管制之「自行管制」案件 (調整為每季追蹤掌握完成情形),以 及尚需密集管制之「賡續管制」案件等 三類,以提升管制作業效率,並減輕受 管制單位同仁負荷。 4. 該會議核心理念係建構常態化、制度化 的縱向與橫向溝通、問題反映與決策平 台,可發揮以下效益: 21 季刊│No.125 Sep.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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