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O機動查緝隊前查緝員蒲○○與劉○○,涉嫌於99年及100年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人頭檢舉人製作不實之檢舉筆錄,舉發走私香菸不法,向O機動查緝隊詐得檢舉獎金共計新臺幣337 萬餘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分別命具保20萬元及30萬元,並提起公訴在案(被告調離查緝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