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及作業安全,本署自92年2月15日起,開始執行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執勤頻度及範圍主要係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規劃調派大型艦船,執行北方及南方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並依漁汛期、漁船作業分布情形或突發事件之需要,彈性調整巡護位置及頻度。
二、鑑於我國與日本、我國與菲律賓經濟海域重疊,為保護我國漁船作業權益及安全,本署已強化漁業巡護作為如下:
(一)臺日海域:
護漁範圍以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及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為原則,並置重點於釣魚臺列嶼及八重山群島北方「倒三角形」海域,並編排每日1艘大型艦船於上開海域巡邏。
(二)臺菲海域:
漁汛期間(4-6月),依我國籍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部署1-3艘大型艦船於臺菲重疊海域漁船作業南界限內海域,並置重點於巴丹群島西側及東側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