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依據
(一)《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二)《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海巡機關人員得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船舶法》第70條第2項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
二、遊艇未涉及入出境報備流程
(一)本署依據《船舶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業於100年3月25日發布施行「海岸巡防機關受理遊艇出海報備表格及程序」;另為使申辦管道更多元,除船舶法規定之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外,本署主動增加「網路申辦」乙項方式,提供民眾便捷之服務。
(二)請船長(主)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受理遊艇出海報備表格及程序」,填寫「遊艇出海報備表」,並得以網路申辦、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向出海港安檢所報備,便於發生緊急危難時,本署及相關救援單位能迅速協助救援。
三、遊艇涉及入出境進出港流程
遊艇涉及入出境,依「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辦理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事項。
四、遊艇得申請停泊之21處漁港。
五、依據行政院農業部及各縣市政府公告,遊艇得申請停泊於八斗子漁港(碧砂港區)、烏石漁港、竹圍漁港、新竹漁港、安平漁港、鼓山漁港、旗津漁港、將軍漁港、興達漁港、新港漁港、金樽漁港、七美漁港、吉貝漁港、龍門漁港、大果葉漁港、沙港西漁港、通樑漁港、岐頭漁港、後寮漁港、馬公第三漁港及赤崁漁港等21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