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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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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石梯漁港查獲船隻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107年5月10日12時34分,第一二岸巡隊石梯漁港安檢所小隊長於石梯籍「亞OO號」申報出港,安檢人員執行安全檢查,發現船上載有潛水裝備、氣瓶及5把魚槍(與船長及4名乘客核對,槍證使用人及序號資料相符),另向船長宣導不得使用漁槍採捕水產動植物及載客潛水等活動,船長表示了解。14時25分,雷達操作員回報「亞」船即將進入石梯坪突出部,將無法鎖定,隨即通報守望持續監控;另石梯漁港安檢所守望勤務人員回報「進O號」膠筏於石梯坪突出部與「亞」船併靠南下進入石梯風景區;當前第一(新社)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於東興海灘,第六海巡隊線上巡防艇於海洋公園前方0.7浬。14時32分,石梯漁港安檢所小隊長回報「進」筏與「亞」船同時進港,執行安全檢查後發現「進」號冰箱內有漁箭及雜魚31.7公斤(漁獲均有刺穿傷);「亞」船安檢無發現漁獲。15時,第八二岸巡中隊副中隊長1車2人抵達石梯漁港安檢協處。16時20分,針對「進」船1名船員與「亞」船1名船員及4名乘客實施詢問筆錄製作。經筆錄詢問「進」船船員供稱「亞」船船長請「進」船將漁獲帶回進港。18時01分,第一二岸巡隊回復,經聯繫花蓮縣漁牧科承辦人,本案針對「亞」船依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函送花蓮縣政府裁處;另「進」船無違反規定。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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