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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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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尋及函送花蓮嘉豐定置漁場有大陸籍船員

108年3月7日07時40分,東部分署第九巡防區部管制官接獲第一二岸巡隊花蓮漁港安檢所小隊長回報,花蓮嘉豐定置漁場黃老闆至安檢所報案,花蓮籍「金oo號」漁船(以下簡稱「金」船)僱用之大陸籍張姓船員波於夜間喝酒無故離船,並表示無法聯繫到該員,請本署協尋。07時46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指揮花蓮漁港安檢所派遣備勤人員及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前往花蓮漁港協尋。07時48分,花蓮漁港安檢所所長通報花蓮港務警察總隊東堤分駐所上情。07時51分,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小隊長帶班1車3人抵達花蓮漁港協尋。07時55分,花蓮漁港安檢所回放港區監視系統,經查張姓船員於3月7日04時15分離開「金」船,離開時未攜帶行李。08時05分,將上情通報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漁牧科知悉。08時34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致電花蓮港務警察總隊東堤分駐所,詢問是否可用電話定位該張姓船員手機最後發話地點,獲覆分駐所無權責協請電信業者定位手機發話地點。10時25分,張姓船員已於10時17分返回「金」船,經瞭解該員離船後因酒醉在港區內其他船舶睡覺,本案後續由第一二岸巡隊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5條函送主管機關核處。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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