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岸管制區
海岸管制區是依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及《海岸巡防法》第 2條之規定,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地區,其劃設目的旨在確保海防安全,管制區之種類可區分為下列兩種:
(一)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24小時管制,未經權責單位核可不得入出之海岸地區。
(二)特定管制區:每日上午 6時至下午19時,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之海岸地區。
二、辦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依《國家安全法》第6條及《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4項規定,海岸管制區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二)管制機關: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執行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調整與變更:海岸管制區之調整、變更由地方政府或有關機關向所在地海巡署各地區分署提出申請,經協調作戰區司令部實施現地會勘後,由海巡署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實施複勘,依有關規定辦理調整並公告。
三、開放成效
為配合政府「開放海洋」、「海岸解嚴」政策,鼓勵國人親近海洋,本署自89年成立以來,即積極協調國防部、內政部辦理海岸管制區開放作業,經4次檢討開放後,現行海岸管制區僅10處24.17 公里,僅占台澎地區海岸線1,566公里之1.54%,對國人之限制及影響降至最低。
(一)經常管制區:
原有15處,長32.1(公里)/ 現有5處,長15(公里) / 成效10處,長17.1(公里)
(二)特定管制區:
原有21處,長266.39(公里) / 現有5處,長9.17(公里)/成效16處,長257.22(公里)
(三)合計:
原有36處,長298.49(公里)/ 現有10處,長24.17(公里) / 成效26處,274.32(公里),開放幅度達91.9%
四、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為確保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維護漁業秩序,並保障漁民及漁船海上作業之安全,農業部於103年公告修正「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明訂護漁範圍、執行(配合)機關、護漁通報機制及緊急應變程序、護漁頻率、護漁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