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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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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漁港查獲有民眾因保護管束遭限制出海

111年9月9日9時,第九巡防區指揮部中尉管制官姜子揚接獲第一二岸巡隊花蓮漁港安檢所值班回報,輸鍵安資系統「鯨o」賞鯨船(以下簡稱「鯨」船)乘客名單時,系統顯示陳姓女子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保護管束。9時4分,管制官要求雷達針對「鯨」船加強監控並落實交接,另要求花蓮漁港安檢所針對「鯨」船進港時加強安檢及核對人員身分。9時30分,「鯨」船駛入花蓮港港嘴。9時45分,花蓮漁港安檢所值班回報經聯繫臺灣臺中地檢署吳姓觀護人,獲覆同意「陳」女本次出海,並請本署同仁向陳女宣導應向觀護人提出申請報備才可出海。9時46分,「鯨」船泊靠花蓮漁港賞鯨碼頭,由花蓮漁港安檢所小隊長等2員實施人員安檢(船員3員、乘客64員),針對陳女實施身分核對確認為保護管束對象限制出海,隨即告知陳女聯繫所屬觀護人,並宣導於保護管束期間應向觀護人提出申請報備才可出海,該員表示瞭解並離開賞鯨碼頭。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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