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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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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石梯漁港安檢所安檢發現遭通緝船員協助移送

112年2月10日13時40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第一二岸巡隊石梯漁港安檢所小隊長回報,花蓮石梯漁港安檢所安檢進港膠筏福o號(以下稱「福」筏)時,發現「福」筏船員遭通緝,隨即通報第一二岸巡隊司法小隊小隊長協助查驗身分,經確認該陳姓船員(以下簡稱「陳」員)於112年2月9日因不能安全駕駛遭花蓮地方檢察署通緝。13時50分,經查值班於2月10日07時59分輸鍵「陳」員出港時,安檢資訊系統未顯示通緝示警,故未通報安檢所人員實施查處。13時52分,聯繫司法小隊請其了解「陳」員通緝資訊獲覆,該名通緝犯通緝日期為112年2月,故當時值班於07時59分輸鍵「福」筏船員出港安檢資訊時,安檢資訊系統尚未登管,未顯示「陳」員通緝示警,以致安檢所人員未能即時發現「陳」員遭通緝。13時54分,第一(新社)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1車2人抵達石梯漁港安檢所實施戒護。14時5分,管制官指揮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與司法小隊1車3人前往鹽寮漁港安檢所。14時15分,第一機動巡邏站1車2人押解「陳」員,離開石梯漁港安檢所,並於15時16分抵達鹽寮漁港安檢所。15時18分,第一機動巡邏站與第二機動巡邏站於鹽寮漁港安檢所完成交接,後續移由第二機動巡邏站與司法小隊1車3人將「陳」員押解至第一二岸巡隊。15時56分,司法小隊1車3人押解「陳」員抵達第一二岸巡隊。15時58分,司法小隊對「陳」員製作詢問筆錄,並現場全程錄影蒐證「陳」員體溫量測正常(36.1度)、全程配戴口罩、採用防疫隔板、保持1.5公尺距離,另司法小隊人員全程配戴口罩,並於16時12分,完成筆錄及移送書製作。16時15分,第二機動巡邏站與司法小隊1車4人,押解「陳」員離開第一二岸巡隊,前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6時35分,第二機動巡邏站與司法小隊1車4人,押解「陳」員抵達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將「陳」員、筆錄及移送書移交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法警室收案。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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