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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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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漁港查獲娛樂漁業漁船申經核准進港

113年4月3日16時40分,第九巡防區管制官接獲第一二岸巡隊花蓮漁港安檢所所長回報,16時35分南方澳籍「寶o」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以下簡稱「寶」船)進入花蓮漁港,由小隊長帶班1組4員實施安全檢查,已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故依法實施蒐證。16時41分,管制官接獲花蓮漁港安檢所隊員回報經該所小隊長致電聯繫花蓮縣政府漁牧科承辦人,獲覆「寶」船尚未申請核准進港,請將相關事證蒐證函送。16時45分,「寶」船安檢完畢,並由小隊長向船長宣導依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2條:「娛樂漁業漁船應由船籍港進、出港,如有跨越所屬轄區者,應先行協調該等港口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經查本次「寶」船自南方澳漁港進入本轄花蓮漁港,未經花蓮縣政府漁牧科核准,故依規定全程實施蒐證。16時47分,花蓮漁港安檢所所長將是案應處狀況回報第一二岸巡隊檢管科員知悉,後續由第一二岸巡隊將相關事證函送花蓮縣政府漁牧科裁處。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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