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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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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服制規則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08/02/20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署人考字第095001537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署人考字第0950002289號令修正第5條條文、附表1及附表3

第一條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四種。

第三條 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制式說明書。

第四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巡防機關人員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第五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防寒大衣、防寒夾克、防寒背心或雨衣。

第六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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