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令:
(一)國家安全法。
(二)海岸巡防法。
(三)商港法。
(四)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六)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二、執行範圍: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取締非法越界捕魚、毒、電、炸魚及小額貿易。
(四)執行海難救助與海洋災害救護。
(五)執行人身及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六)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執行事項。
三、服務部份:
(一)本署秉「依法行政」及兼顧「安全與便民」之原則,積極配合相關部會全力推動大陸旅客來臺觀光,並與關務署、移民署、疾管署、防檢局及港警等相關單位建立聯繫窗口,共同執行CIQS檢查工作。
(二)有關海域巡護部分,當地海巡隊除規劃每日海域巡邏勤務外,另視當地海域狀況,不定期實施威力掃蕩,擴大海域登檢攔查密度;另針對各地區航道特性訂定救難演練項目,或與當地縣政府及民間救難團體,實施海上救難演練,有效整合與提升海上救難能量。
(三)有關安檢勤務部分,已就現有人力適切規劃安檢勤務,並就旅客進出人數,適時增派人力支援,以達加速通關作業及節約民眾之時間;另運用常年訓練時段,安排資深具經驗之幹部進行經驗傳承,以加強同仁對突發狀況的處置能力與查驗技巧。
四、執法部份:
(一)為防範不法份子藉由「小三通」及「兩岸海運直航」管道從事走私及偷渡,本署除持續加強查緝外,並置重點於驅離越界之大陸漁船及防範槍械、毒品與農漁畜產品走私。
(二)有關海上勤務部分,由海巡隊規劃綿密24小時海上巡邏勤務,並彈性調派巡防艦艇支援,如發現航行兩岸間之船舶,有航跡可疑或高速航行等異常現象,即通報在航艦艇適時前往查看,依法執行驅離或取締工作。
(三)有關岸巡勤務部分,由岸巡單位每日依據情資、雷達、海象、注檢船筏進出港狀況及對岸通航船班時間,規劃勤務巡邏重點與時段,充分發揮查緝及嚇阻效果;另要求安檢人員提高警覺,並預置機動兵力,適時支援,以防止旅客夾藏違禁物品入境。
(四)確實防範來自大陸地區未經檢疫之植物、動物活(屠)體及其產製品非法中轉來台,倘查獲時,於第一時間通報當地防檢疫及衛生單位到場共同處理,以防制疫病入侵。
五、本署再次呼籲社會大眾,如發現不法情事、違法活動及海事事件時,可撥打海巡「118」免付費電話報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將立即處理,全力維護國家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