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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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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說明

一、我國在港口實施安全檢查制度已行之有年,鑒於法治漸趨完善,民眾依法行政觀念高漲,社會環境變遷等因素,本署衡量「國家安全」、「人權法治」及「依法行政」等面向,以「服務、協助、關懷、照顧」精神,替代「限制、禁止」作法訂定相關安檢作業程序,期達「便民與安全」之雙贏目標。

二、配合漁港安檢快速通關,本署安檢單位對於船舶進出港勤務執行方式區分如下:

(一)目視航行:法令未明訂受檢之船筏,在無違法之虞,且無申報需求下,以慢速航行方式通過執檢區,巡防人員不發動檢查,採目視方式讓其直接進出漁港。

(二)申報服務:民眾基於漁業補助、保險及身分資格認定等權益需求,須本署提供紀錄者,於主動泊靠執檢區,向巡防人員提出申報,由巡防人員實施資料登記。

(三)發動檢查:巡防人員對於進出漁港之對象,認有違法之虞或法令明定應受檢者,依法實施檢查。

三、為確保快速通關順利推動,各安檢所均會因地制宜採取相關配套措施,請船筏配合當地安檢所配套作法;另進出港時,船編及船名清楚不遮蔽,通過執檢碼頭慢速航行、船員靠於船邊,進港後配合監卸,以便享有快速通關之便捷。

  • 點閱數:81984
  • 更新日期:1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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