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14年8月1日
廠商申請向本署推薦勤(業)務科技設(裝)備產品,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廠商如為中華民國公司,應為合法設立登記且非拒絕往來廠商;如非中華民國公司,需設有在臺分公司或辦事處,但符合本署特殊任務需求者,不在此限。
(二)推薦產品限於與本署勤(業)務相關之科技設(裝)備。
(三)同一廠商不得再次推薦同一型號產品,或3個月內再次提出到訪 申請。
二、申請流程:
(一)廠商應檢附廠商告知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應備文件(詳見三),並以函文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廠商可親送或郵寄,郵寄地址:116080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海巡署 收】;信封註記:○○○公司推薦○○○產品)。
(二)本署受理廠商申請案件後,將依相關規定,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相關審查作業及決定是否接受推薦、辦理日期、地點與形式等事項。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文(參考範例如附表1,請自行下載運用)
(二)廠商告知書。(格式如附表2,請自行下載運用)
(三)其他相關資料:
1、公司簡介。
2、推薦科技設(裝)備產品簡介。
3、規劃時間及地點。(原則於本署辦理,並僅需敘明概估時間或另行協調,後續由本署派員聯繫廠商確定時間等相關事宜)
4、出席人員名單及學經歷等相關資料。(出席人數以5人以內為原則。但於署外場地舉辦者,得免予提供,且人數無限制)
四、配合事項:
(一)廠商推薦產品使用時間以1小時以內為原則(含主席致詞、廠商簡報及意見交流等)。
(二)廠商如欲於推薦產品時攝錄影音,應先徵得主席同意及告知拍攝目的與範圍,且不得於會議前後對外傳述有關內容或以本署名義對外表示意見。
(三)廠商如需於本署場地進行展示及測試產品效能,其保險、安全預防措施責任及因此產生之費用,應自行負責。但本署得考量安全、保密或其他正當事由而拒絕之。
(四)廠商如欲採取外語口頭簡報,應自行攜同相關人員到場翻譯。
五、注意事項:
(一)本署如有相關採購需求,仍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規範辦理招標採購作業。
(二)廠商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婉謝本次產品推薦事宜: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未據實完整填寫廠商告知書(含填寫不實、未提供相關證明、簡介資料或資料不完整等)、未同意配合事項或未遵守注意事項。
3、其他經本署審認有不合法或不適宜之受理情形。
(三)廠商提供產品型錄、簡介及相關影音等,本署得經徵詢同意後納入內部參考應用資料;但廠商有自由決定權利,不論同意與否,均不影響本署評估是否接受本次產品推薦事宜。
(四)本署婉謝致贈禮品或交換紀念品,並依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相關函釋所定原則處理。
(五)廠商申請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須知處理範圍,請逕洽各該本署業管單位,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1、其他政府機關、駐台外國機構、非政府組織、廠商辦理研討會、論壇、展覽、觀摩、研習營、業務經驗交流等類似活動,或轉介廠商及產品資訊。
2、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規定說明產品。
3、性質機敏(密)不宜公開介紹。
4、已先接洽本署業管單位、經本署邀請或其他宜由本署業管單位處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