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6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壹、前言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CLOS 1982 ) 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條文中,即將海洋環境污染定 義為:「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 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 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 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 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優美環境等有害影響」。海洋 塑膠垃圾是海洋污染物的種類之一,最終海洋成為 這些廢棄物傾倒或排放的處所,同時海洋塑膠垃圾 所造成的海洋污染已是全球工業發展後的普遍存在 現象 1 。 自從 19 世紀塑膠產品被發明及問世改良以來, 塑膠製品被普遍廣泛使用,與此同時卻產生嚴重的 環境問題。該塑膠垃圾難以自然分解,導致固體廢 棄物不斷累積增加;倘若其不幸流入河川及海洋 中,將會導致海洋生物誤食、窒息、中毒、死亡 等,勢必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焚化塑膠垃圾亦會造 成空氣污染;海洋塑膠垃圾種類從簡單至複雜,數 量從少量至龐大,其危害從局部區域逐漸擴展至全 球程度。當海洋「自復能力」與「資源無限」的觀 念被質疑及揚棄時,海洋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的理 念將逐漸成為現今全球所共識的普世價值。惟自西 1. 聯合國環境保護署定義「海洋垃圾」即是遭人為處置、丟棄、或遺棄,進入海岸或海洋環境的任何持久性、人造 或加工的固體物。 文、圖│吳東明、吳冠明 以海洋塑膠垃圾為例 國際海洋治理工作的 回顧與展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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