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6期

元 1970 年代以來,海洋塑膠垃圾問題仍未得到合理 遏制,反而逐步加劇惡化,迄今早已形成大洋上的 「垃圾帶」現象。此亦明白揭示,假若不採行政策 法令規範、經濟模式措施,及推動環保觀念教育, 海洋塑膠垃圾問題將難以見到合理控制的處置成效。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CLOS 1982 ) 生效後,世界先進海洋國家不約而同地發表其各自 海洋政策。在國際公約與國內法令指導下,皆開始 進行政策規劃及措施調整,採用系統化治理及規劃 具體化行動,以生態保育與產業發展並行的實施方 式,全力發展海洋經濟。換言之,海洋永續發展工 作是環境保育與經濟發展兼顧,因此這些維護機制 與相關實踐作為還是海洋治理的工作範疇。在「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規定,主要載 述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二條 2 中,另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四○條中,亦包括有重 要的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3 。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外,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國際公約尚有「 1973 年國際船舶污染防止公約及其 1978 年議定書」 ( MARPOL 73/78 ) 4 、「倫敦海拋公約及其議定 書」( London Damping Convention 72/78 ) 5 。 在近年來,有關「海洋暨海洋法」年度報 告( Annua l Repor t )中,聯合國秘書長( UN Secretary General )均提及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 資源的重要性,並且發布相關調查報告,作為世界 各國的政策指引。在 2015 年,聯合國亦提出《 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共計有 16 項核心發展目標,其中第 14 項 6 發展目標即是至 2025 年,預防及顯著減少各種海洋污染,尤其是陸 地活動所造成的海洋污染(即海洋塑膠垃圾),詳 請參看圖一及圖二等所示。明顯可見,海洋塑膠垃 圾對於環境破壞至鉅,該主要目標係將海洋與沿海 區域,視為一個整體概念,並且以國際共同治理合 作為基礎,對於海洋和沿海環境及其資源方面,進 行全方位的保護及可持續性發展行動。尤是顯示全 球海洋政策與治理機制,需要在國家、次區域、區 域及全球等層面上,共同合作採取創新永續的行動 措施。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二條為各國規定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規定各國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 權利,必須「須據其環境政策和按照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職責」而行使之。「公約」進一步規定:「各國應 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地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 染,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實可行的方法,並應在這方面,盡力協調它們的政策」,根據 不同的污染來源,公約作了不同的規定。 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四○條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一般原則:「海洋科學研究的進行應遵守依照本公約制定 的一切有關規章,包括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章」。 4. 1973 年國際船舶污染防止公約之 1978 年議定書(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MARPOL 73/78 )為促使全球人類共同努力,藉以消除船舶 對海洋所造成的「故意性污染」和「操作性污染」,並且設法降低「事故性污染」之發生機率,防止船舶污染國 際公約在附則五中,規定船舶操作產生的廢棄物的種類,包括塑膠。船舶正常操作中產生的所有塑料廢棄物,被 嚴格禁止排入任何水域,包括但不限於合成繩索、漁具、垃圾袋和焚燒灰渣。船舶污染防止規定於 1988 年在國際 生效。目前,已有超過 150 個國家為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則五的簽約國。 5. 倫敦公約是保護海洋環境免受人類活動侵害的全球公約之一,自 1975 年起生效。其目的是促進對所有海洋污染源 的有效控制,並採取一切確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因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而對海洋造成污染,倫敦公約和議定 書的目標是促進對所有海洋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6. https://www.unenvironment.org/explore-topics/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why-do-sustainable- development-goals-matter/goal-14 ( 最後閱覽 March 20, 2020 )。 49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6 Dec. 2020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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