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6期

開放漁港進出港管制的角度而言,早在民國 90 年 海巡署已訂定「海岸巡防機關簡化漁港及遊艇港安 全檢查作業要點」,於 101 年 7 月 1 日在符合民意期 待且兼顧「便民」及「安全」之前提下,實施「漁 港快速通關」來取代「漁船全面安檢」政策。依漁 船、漁民不同風險態樣,決定是否安檢及採適當之 檢查強度,並提供多元便民的服務需要及國家安全 維護 2 。「快速通關」措施目的為「區分良莠、查緝 非法、保障合法」之宗旨,採用「出港快速、進港 安檢監卸併用」之原則,兼顧「國家安全」、「人 權法治」及「依法行政」,調整執檢作法,做到 「有不法跡證就嚴格檢查」及「無不法跡證就快速 通關」之目標。 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安 全檢查作業規定第 5 條第 2 項:「安檢人員對入出港 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認無違法之虞者,以目視航 行為原則;認有違法之虞者,以手勢、警示燈、紅 色旗幟、哨音或其他輔助方式,要求接受檢查」。 實際執行做法為安檢人員透過「目視航行」、「申 報服務」、「發動檢查」等三種檢查方式,加速漁 2. 沈德中( 2014 ),漁民對海巡機關施行「漁港快速通關」服務滿意度之研究-以高雄港為例。 3. 前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委外調查案(民國 102 年至 104 年)。 圖一 漁船出港目視航行 民進、出漁港時間,爰自 101 年實行以來對漁民無 疑是一個直接感受到實質便民的措施,經過 102 年 至 104 年對漁民滿意度調查,「滿意」均達 90% 以 上 3 。本署快速通關安全檢查現行做法說明如下: 一、目視航行 僅管制漁船進出,船上人員依上一次出港人員 登錄資料(船上成員未變動為原則),出港時以慢 速航行方式通過執檢區,採不發動檢查讓船筏及人 員直接進出漁港(如圖一)。 61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6 Dec. 2020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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