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7期

壹、前言 風災期間為免民眾在不知情下,從事海 岸活動如戲水或觀浪,乃至誤闖警戒區域等意 外,造成人命財產損失,民國 89 年中央政府訂 定《災害防救法》(下稱《災防法》)明文規 範及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其中包括風災期間依該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劃定警戒區域,作為勸導及處罰之依據,惟徒 法不足以自行,有效的實踐推動乃至查察及取 管制風災警戒區域 之分析 締成為落實法制重要的一環。由於海巡署管轄 區域之「海岸地區」(由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 線起算 500 公尺),可涵蓋風災期間地方政府 依法劃設之警戒區域範圍,以致該法實務上在 海岸地區之管制,可就近由海巡機關加以執行。 檢視《災防法》現行規定,並無使隸屬 中央政府的海巡機關得執行該法之授權;另從 海巡機關組織法上之任務賦予或取得執行之作 用法授予,兩者均未包括災害防救之職責。 海巡署 文│陳國勝、顏偉晉 47 季刊│ No.107 Mar. 2021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