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2期

貳、廉政小學堂 案例一:你的車子不是你的車子 海巡同仁小海利用職務上得使用公務車輛 之機會,明知公務車僅限公務目的使用,卻以 案件協調名義,駕駛公務車訪友,並於派車單 上虛偽填載起訖地點、時間及里程,詐得用車 利益新臺幣1萬餘元。你知道小海的行為可能 會有什麼問題嗎? 本案中小海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 登載不實之文書罪2及第339條普通詐欺罪3。 「公器私用」案例於新聞媒體時有所聞,尤以 公務車私用最為常見,公家財物本應用於公 務,擅將公物私用,不僅造成外界觀感不佳, 影響機關聲譽,更有違反行政規定或觸犯刑法 罪責之可能。我們抉擇為與不為的瞬間,將導 致截然不同的結果,每個決定都像蝴蝶振翅, 可能造成未來人生中的龍捲風,同仁應三思而 後行,以免造成後悔莫及的結果。 案例二:不能PO的秘密 海巡同仁小巡查獲漁船涉嫌走私毒品,將 該批毒品蒐證照片上傳Line群組,使他人取得 照片並貼上「爆料公社」臉書,你知道小巡的 行為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嗎? 本案小巡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洩 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4。海巡人員可能因承辦 業務而握有知悉應秘密資訊的權限,但能力越 大,責任越大,相對應肩負保守秘密之職責。 受人情請託代為查詢、不法誘因驅使將職務上 所掌控之個人資料販售牟利,或是未落實安全 管理措施導致資料在不自覺情況下外洩等皆為 應秘密公務資料外洩之常見原因,無論是何種 原因,都可能造成民眾隱私權受侵害,嚴重者 非僅涉及物質層面,尚可能危及生命、身體及 財產之安全,絕非事後賠償或檢討所能彌補, 不可不慎。 1.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3.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4.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繪製廉政漫畫插圖,增加課程互動趣味 47 季刊│No.112 Jun. 2022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