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2期

案例三:勿以惡小而為之 海巡同仁小署負責船廠督工,每月可報領 超勤加班費,然船廠停工期間,他沒有督工之 事實,卻仍於出入登記簿簽名,並虛報不實超 勤時數,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及審核人員陷於錯 誤,而核發超勤加班費。你知道小署的行為可 能會有什麼問題嗎? 本案中小署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5及刑法第339條普通 詐欺罪。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及國民 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等小額款項係公務員經常接 觸之申領業務,不符事實而申請相關款項,即 有違法之該當性,詐領此類款項所得財物或不 正利益微小,但所負刑責卻很重,嚴重影響個 人職涯發展,因此,別讓「不拿白不拿」的貪 念有趁隙而入的機會,世界上從沒有不勞而獲 的事情,若是心存僥倖,無異是在未來埋下未 爆彈,讓人必須時時提心吊膽,無法坦然過著 心安理得的生活。 案例四:我們與惡的距離 海巡同仁小政以偵辦刑案及投資虛擬貨 幣為由,向同仁小風要求提供新開立之銀行帳 戶、金融卡及密碼,並佯稱俟辦案獎金發放或 投資獲利後將分配利潤,小風遂將帳戶存摺及 金融卡提供予小政,惟小政竟將小風之銀行帳 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使用。你知 道小政的行為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嗎? 本案中小政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及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6。常見 詐騙人頭帳戶手法如假貸款、投資、求職等原 因,要求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利將款 項匯到帳戶內,或者要求購買遊戲點數等,同 5.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6. 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受贈財物守規定、飲宴應酬要注意、請託關說有疑義」行為準則 48 CGA交流雲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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