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3期

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 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 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 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 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 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 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 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 第十一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 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 權利,特別是: (a) 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 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 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 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 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 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 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 第十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 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 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 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 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 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 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 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 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 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季刊│No.113 Sep. 2022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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