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6期

文、圖|吳冠明 壹、前言 國際社會對於海上航行及生命財產安全 的維護極為重視,由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1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所制定之「1979年海上搜索與救助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2及其1998年修 正案內容中可窺見其重要性,我國雖非屬國際 海事組織會員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惟 搜救責任區外案件處理 原則精進 反思 以「昇豐128」漁船失聯搜救為例 1 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依《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成立,總部設於倫敦,其內部設有大會、理 事會、海上安全委員會(MSC)、法律委員會、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技術合作委員會、便利運 輸委員會和相關下屬機構,目前共有174個會員國。該組織的口號是「清潔海洋上的安全、保安和高效航運」 ("Safe, 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 2 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是1979年 國際海事組織(時稱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公約,公約在德國漢堡通過,於1985年6月22日生效,各締約 國希望通過制定適應海運中救助海上遇險人員需要的國際海上搜救規劃,來發展促進相關活動;希望增進全世界 搜救組織間和參加海上搜救活動者之間的合作,制訂本公約各條款。 與 28 CGA交流雲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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