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6期

基於救援無國界之普世價值,以及我國「海岸 巡防法」法令所賦予之責任,維護我國海域安 全,實為本署責無旁貸的核心任務3。我國搜 救責任範圍係以「臺北飛航情報區」作為我國 的搜救責任區4,執行區域內有關飛機與海上 船舶遇險時之搜索與救助,若我國飛機與船艦 於搜索責任區外遭遇危難事件時,則優先向鄰 近國家及地區協調中心申請救援,僅在例外狀 況下才由本署調派艦船進行遠距搜救任務。 東港籍「昇豐128號」於112年2月17日在 鵝鑾鼻東南方806浬處失聯,期間除投入各區 域搜救資源,本署亦派遣艦船趕赴現場,隨著 國人對政府積極作為的期許日增,本署針對現 行勤務派遣規定也必須做出調整。 3 海域治安、維護漁權、救生救難、海洋事務、海洋保育為海巡署五大核心工作。 4 臺北飛航情報區:起自北緯29度00分,東經117度30分以東至北緯29度00分,東經124度00分,向南至北緯21 度00分,東經117度30分,再向東至北緯21度00分,東經121度30分,再向北北緯23度30分,東經124度00分。 涵蓋我國(臺灣)周邊海域及中國大陸東南沿岸海域;我國搜救責任區的東方及北方為日本的搜救服務區,南方 則分別為菲律賓及香港搜救責任區;琉球以東的太平洋區域,則劃分為日本及美國之搜救責任區。 5 臺灣遠洋漁業規模在世界各國中名列前茅,作業海域遍及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主要為鮪延繩釣、鰹鮪圍 網、魷魚暨秋刀魚棒受網漁船,以捕撈旗魚、鮪魚、秋刀魚、魷魚為主。年總漁獲產量平均約50萬公噸,產值 約400億元。 6 本署(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邀集相關機關(單位)針對旨揭原則及配套措施開會研商,經彙整各機關意見及修 正後,於100年7月26日訂定「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嗣於100年8月4日修正。 7 有關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係針對四種案件類型:1.船舶失聯事件2.船舶遇難事件(包括失 火、爆炸、沉沒、擱淺、碰撞或失去動力等情形)3.人員落海事件4.人員傷病事件。 對於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案件處置原則如下:1.優先就近求援:經由外交途徑或搜救體系協請搜救責任區所屬國家 協尋。2.例外派勤救援:倘可掌握船位但無法構聯,而鄰近國家或附近船舶均無法提供協助時,本署在評估(人 力及裝備訂定惡劣天候及特殊狀況不出勤的規定限制)海象及能量許可下,派遣船艦前往查處。3.救助人命為 主:執行海難搜救任務,以救助人命為主,搜救勤務之執行要件之一是在遇難海域仍有生還者。如果案發現場已 無(或不可能有)生還者,則不構成執行搜救勤務之條件,爰此沒有搜救任務是為了營救損壞的船舶器材及財產 而執行。 4.妥適溝通說明:向船主或家屬充分溝通、委婉說明相關政府處置作為,並適時發布新聞稿,降低民 眾疑慮或誤解。 貳、 問題研析-以昇豐128漁船失聯搜 救為例 一、現行派勤規定說明 我國為遠洋漁業大國5,有近1,100艘遠洋 漁船,作業漁場遍布世界三大洋區,鑑於我國 搜救責任區(即臺北飛航情報區)外,常發生 我國籍船舶失聯或人員傷病等緊急事故,漁船 船主或家屬往往要求政府派遣艦船前往援助, 惟因距離甚遠,致使救援行動緩不濟急,且無 相關規範可依循,為避免行政資源濫用及妥善 應處我國搜救責任區外船舶失聯、遇難、人員 落海及傷病等海上事故,本署於100年7月訂 定「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 處理原則」6,作為類案應處原則及依據7。 29 季刊│No.116 Jun. 202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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