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90)署巡海字第090001292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2年1月28日署巡海字第09200009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署巡法字第09600008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署巡法字第0970014606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署巡搜字第0980016922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署巡救字第1000018011號函修正第3 點、第23點規定並自100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署巡救字第1020009942號函修正第19 點、第22點、第23點規定並自102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署巡救字第107001927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署巡救字第11100165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署巡救字第11300286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