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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署企管字第09700204811號函訂定並自97年12月3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署企管字第1010001174號函修正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署企管字第1010008674號函修正部分規定及附件3至附件5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海岸巡防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出版品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二、 本要點所稱海岸巡防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署及所屬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具有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及其他相關出版品編號,並有定價販售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 為公開政府資訊、說明政策理念、推動海洋事務、展現施政成效及提升機關形象,各機關(單位)應視業務需求,積極規劃出版品出版計畫,編列相關經費,採自行或委託出版方式辦理。
四、 出版品之印製機關(單位)應指派一名專責人員,負責文化部建置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網址為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之資料登載及維護等相關作業。
前項人員名冊應於出版品出版前一週知會本署企劃處,以利核發登入帳號、密碼。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 本署相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企劃處負責出版品出版作業流程之督導、審核事項,各單位規劃印製出版品時,應主動會辦企劃處辦理相關編號申請及作業流程審查。
(二) 通電資訊處負責全球資訊網建置出版品展售門市資訊之圖示鏈結及協助電子檔登載作業。
(三) 各單位於出版品印製後,應主動分送本署秘書室一冊,做為海巡文物館之館藏及展示用。
本署所屬機關出版品出版作業流程之督導、審核、建置展售門市資訊之圖示鏈結、館藏及展示等事項分工,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辦理。
前項業務之執行情形及績效,本署得視需要辦理年度考核,並進行現地考察及輔訪。

第二章      基本形制

六、 出版品印製前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七、 出版品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
八、 圖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如附件一):
(一) 封面:書名。
(二) 封底:國際標準書號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定價。
(三) 書名頁:書名、著(編、譯)者。
(四) 版權頁:上半頁印製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下半頁著錄政府出版品基本資料,包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出版年月、版(刷)次、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國際標準書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五) 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者,書脊上記載書名、出版機關。
九、 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如附件二):
(一) 封面:刊名、刊期頻率或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二) 封底:國際標準期刊號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定價。
(三) 版權頁:刊名(如有更改,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出版年月、創刊年月、刊期頻率(如有更改,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日期)、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國際標準期刊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四) 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者,書脊上記載刊名、出版機關、卷期(無卷期者記載出版年月)。
十、 出版品採隨選列印(Print On Demand)出版者,應記載事項依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明及日期。
十一、 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以A4(21x29.5公分)、菊版八開(21x29公分)、四六版十六開(19x26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公分)或菊版十六開(15x21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性質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二、 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如附件三):
(一) 錄影節目帶(含錄影帶及光碟型式等):
1. 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代表人、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 錄影帶之側面及光碟型式之碟面標籤:題名、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出版機關(代表人、地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
(二) 錄音資料帶(含錄音帶及光碟型式等):
1. 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 錄音帶之帶面及光碟型式之片面標籤:題名、出版機關、錄音或製作單位、長度、出版年月、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
(三) 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製作單位、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案格式、系統需求設備、其他類型版本說明、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十三、 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於封面、封底或書脊加印本署署徽,光碟片、錄影帶等非書資料亦應於適當處加印,以建立機關出版品形象識別圖誌(CIS)。

第三章      流通及寄存分送

十四、 出版品之印製機關(單位),應詳實管控出版品之分發,負責出版品庫存管理。
十五、 受理出版品之索取時,印製機關(單位)應視索取數量、用途及庫存情形,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始得發給。
十六、 出版品除寄存於文化部所選定之圖書館外,應送行政院秘書處存查及本署企劃處辦理形制查核,並得視業務需要,自行選定其他適當之寄存對象。
十七、 出版品發行時均應定價,印製機關(單位)依編印成本計算,並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八、 出版品發行後,印製機關(單位)得視庫存情形、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及顧客等因素,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調整定價或銷售折扣。
十九、 出版品應送文化部委託經營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市)辦理統籌銷售,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四),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及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 首次送展售門市之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推廣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
(三) 銷售款應全數繳交國庫,每半年(六月、十二月)由本署企劃處出版品業務專責人員統一辦理繳交,並提供印製機關(單位)展售門市之結帳清單核校,至於所屬機關繳交作業則依權責自行辦理。
(四) 出版品之銷售款係由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定價百分之六十結付帳款。
(五) 提供展售門市展售之出版品,依前點調整定價或銷售折扣時,應會知本署企劃處,以便通知展售門市結帳時,就調整前後之銷售情形分項列帳。
(六) 各展售門市得視庫存情形及就瑕疵書,退還各機關、單位。
(七) 寄送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寄送機關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之運費,則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形另行與展售門巿議定之。
二十、 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各機關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二十一、 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用報酬,由各機關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
二十二、 為宣導本署施政理念及成效,於辦理機關交流、接待參訪、新聞採訪、業務講習、主辦或協辦相關業務時,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致贈出版品。
二十三、 各機關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庫存情形,以刊載機關全球資訊網、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辦理新書發表及參與各項書展之促銷活動等方式擴大宣傳外,亦得與相關政府機關、團體及圖書館辦理交換。
二十四、 出版品如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文化部建置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連結網址,並隨時更新。

第四章      授權利用

二十五、 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版品著作權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十六、 出版、發行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時,應就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
前項同意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由該部授權他人流通利用及由文化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二十七、 同意由文化部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利用清單(如附件五)及電子檔送本署企劃處。
前項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六),送交前先行掃毒,並自行備份存檔。
二十八、 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