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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0年8月7日(90)署後營字第090000985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署後採字第0970015053號函修正法規名稱及全部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署後採字第1010015958號函修正並自101年10月1日生效

一、 海岸巡防機關為落實執行綠色採購,特依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 綠色採購範圍及項目:
(一) 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所定之第一類(環保標章)、第二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核發證明書)及第三類(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環境保護產品。
(二) 環保署公告指定之採購項目。
三、 綠色採購目標:
依環保署公告之年度綠色採購目標值辦理。
四、 實施策略:
(一) 辦理綠色採購教育訓練講習等活動,並結合環境教育時機,辦理綠色消費宣導活動。
(二) 定期於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申報系統中,辦理綠色採購申報資料之「季確認」勾選作業,比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 逐月管控綠色採購目標達成率,並適時於署務會報、主管會報或其他會議中提報綠色採購績效結果。
(四)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應優先採購產品項目,年度採購比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 經費編列: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相關費用項下勻支。
六、 績效評核及獎勵措施:
(一) 配合環保署「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年度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評核作業,各機關應積極彙整執行成果資料,陳報本署彙辦。
(二) 執行綠色採購績效卓著之單位及個人,由各機關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