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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營舍建案審查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署後營字第094000651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署後營字第0960009479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並自96年7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署後營字第0980013057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第6點並修正名稱,自98年8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署後營字第1010007855號函修正第2點,並自101年5月10日生效

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海巡人員辦公營舍品質與生活環境,設營舍建案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本署中、長程營舍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個案計畫審查事項,必要時,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建案得專案審議。
(二) 有關本署海巡基地及營舍發展研議事項。
(三) 其他與本署營舍建案及海巡基地研究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高階人員兼任之。
四、 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主管、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本署海岸巡防總局業管後勤副總局長兼任之,並聘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提供審查與諮詢建議。
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出缺時,得由本署補行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六、 本會委員會議,視本署營舍建案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委員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 本會依前點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署及所屬機關代表列席及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