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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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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 資料來源: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 更新日期:2024/12/1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署人考字第095001537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署人考字第0950002289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附表1及附表3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署人考字第1020000488號令修

正第2條條文、第3條附表1及第5條附表3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海人事字第10900078951號令修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海人事字第11100020231號令修

正第3條、第5條條文、第3條附表1及第5條附表3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海人事字第11200062952號令修

正第3條附表1

第一條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海巡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五種。

第三條 海巡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制服制式說明書。

第四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第五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但因任務需要,得不穿著制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海巡外套、防寒大衣或雨衣。

第六條 海巡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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