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
檔案是政府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紀錄,見證了機關的演變與政策的執行,是了解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料,也是公開政府資訊重要的一環。本署設立檔案應用專區,您可先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檔案目錄(https://near.archives.gov.tw),再至本專區線上申請應用,或下列相關檔案申請表下載所需表件,填寫完畢利用郵寄或以親送本署方式申請。
以下係本署檔案應用申請相關規定,請您先詳細閱讀,避免因公文往返補件而浪費您?貴的時間。
海岸巡防機關檔案應用要點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應用)檔案之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各機關應提供申請書,並將其置於機關網站,供申請人下載使用。
第一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等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者,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三、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業務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二)通知准駁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
申請人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項通知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四、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機關受理民眾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檔案內容如有部分內容屬法定限制公開之情形者,業務單位應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後,僅就其他部分提供應用,並將前述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三)告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機關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且由業務單位人員會同檔案管理人員陪同在閱覽室或指定處所內?之。
業務單位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七、申請人進入應用處所,除必要之筆記本、鉛筆、筆記型電腦外,隨身背包、手提袋等應存放於指定之置物櫃或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吃檳榔、大聲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五)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者,各機關應立即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人員將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十一、各機關業務單位人員應於檔案應用完畢後,立即檢視檔案資料之完整,經點收無誤後,業務單位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二、各機關應於檔案應用完畢後,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四)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
*我已詳細閱讀上述說明,並同意遵守相關規定
或您可下載下列相關檔案,以郵寄、傳真或親送的方式至本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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