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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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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漁原則

 

一、本署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巡護任務,以和平理性方式維護我方權益,並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我國漁民在護漁範圍內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干擾時,政府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我國漁民在護漁範圍外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取締時,政府將不派艦護漁,惟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

二、102年8月22日行政院核定「修正政府在暫定執法線內外界之護漁立場及作為」案,並函請內政部、外交部、農業部及本署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暫定執法線內

我國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遭日方干擾作業,政府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

(二)暫定執法線外

我國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外作業,遭日方取締時,政府將不派艦護漁,惟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等事宜。

(三)海上執法對峙

我國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外作業,若遭日方追逐至線內之我方專屬經濟海域,發生臺日公務船對峙時,循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四)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我國與日本簽訂漁業協議之適用海域,依暫定執法線內護漁原則辦理。

三、為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及作業安全,本署自92年2月15日起,開始執行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執勤頻度及範圍主要係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規劃調派大型艦船,執行北方及南方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並依漁汛期、漁船作業分布情形或突發事件之需要,彈性調整巡護位置及頻度。

四、鑑於我國與日本、我國與菲律賓經濟海域重疊,為保護我國漁船作業權益及安全,本署已強化漁業巡護作為如下:

(一)臺日海域:

護漁範圍以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及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為原則,並置重點於釣魚臺列嶼及八重山群島北方「倒三角形」海域,每日編排1-3艘大型艦船艇於上開海域巡邏。

(二)臺菲海域:

漁汛期間(4-6月),依我國籍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部署1-2艘大型艦船於臺菲重疊海域漁船作業南界限內海域,並置重點於巴丹群島西側及東側海域。

  • 點閱數:6721
  • 更新日期:1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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