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巡護任務,以和平理性方式維護我方權益,並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我國漁民在護漁範圍內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干擾時,政府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我國漁民在護漁範圍外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取締時,政府將不派艦護漁,惟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
二、102年8月22日行政院核定「修正政府在暫定執法線內外界之護漁立場及作為」案,並函請內政部、外交部、農業部及本署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暫定執法線內
我國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遭日方干擾作業,政府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
(二)暫定執法線外
我國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外作業,遭日方取締時,政府將不派艦護漁,惟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等事宜。
(三)海上執法對峙
我國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外作業,若遭日方追逐至線內之我方專屬經濟海域,發生臺日公務船對峙時,循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四)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我國與日本簽訂漁業協議之適用海域,依暫定執法線內護漁原則辦理。
三、為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及作業安全,本署自92年2月15日起,開始執行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執勤頻度及範圍主要係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規劃調派大型艦船,執行北方及南方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並依漁汛期、漁船作業分布情形或突發事件之需要,彈性調整巡護位置及頻度。
四、鑑於我國與日本、我國與菲律賓經濟海域重疊,為保護我國漁船作業權益及安全,本署已強化漁業巡護作為如下:
(一)臺日海域:
護漁範圍以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及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為原則,並置重點於釣魚臺列嶼及八重山群島北方「倒三角形」海域,每日編排1-3艘大型艦船艇於上開海域巡邏。
(二)臺菲海域:
漁汛期間(4-6月),依我國籍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部署1-2艘大型艦船於臺菲重疊海域漁船作業南界限內海域,並置重點於巴丹群島西側及東側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