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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資格

 

專業軍官
 
一、考選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20歲至32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但在營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後備役士官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年滿20歲至35歲以內(計算至網路暨通信報名起始日)。
(一)體格:
1、男性:
身高160公分至195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17至31。
2、女性:
身高155公分至185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 17至26。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例:體重80公斤、身高170公分,BMI為「80/(1.7)2 =27.7」。
3、視力:最佳矯正視力達0.6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6個月以上,檢查無後遺症者,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及前1週內不得配戴角膜塑型片。
4、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為不合格。
5、其他體檢項目須符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6、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依考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期程及事項,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第 2 頁,(https://rdrc.mnd.gov.tw預約及自費新臺幣1,400元實施體檢,並應於受檢時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錄取或入學後發現體格不符考選簡章所定基準,則撤銷錄取資格或核予退學。
7、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複)檢,並應妥為保存自費體檢表正本1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8、上開體檢結果1年內有效(可跨年度),並以基準審查之。另應考人如已辦理其他國軍志願役班隊體檢,應先行至原體檢醫院辦理體檢班隊名稱修正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並判定體檢合格,始可報名。
9、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惟「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濃度」、「扁平足足弓角」或「視力(不含弱視)」等項目,得以1年內之自費體檢表並經複檢符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10、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體檢事宜:
(1)由考生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並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s://rdrc.mnd.gov.tw辦理預約體檢。
(2)1年內曾做過國軍人員體格分類檢查或年度體檢者,可至原體檢國軍醫院辦理直接轉載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惟體檢項目不同時,須補做未檢項目。
11、考生體格經「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會」(以下稱考選會)體檢組實施線上及書面體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二)體能鑑測:
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鑑測項目為1年內國軍基本體能鑑測成績合格者(均不得使用替代項目);其中志願士兵可採計旅級單位(含比照)鑑測合格成績。
(三)智力測驗:
國軍線上智力測驗檢測成績達100分者﹝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預約測驗(
https://rdrc.mnd.gov.tw)﹞;或曾參加102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或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兵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四)全民國防測驗:
1年內國軍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預約測驗(
https://rdrc.mnd.gov.tw
(五)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軍官者:
1、於入學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現役1年,時間之計算方式,應因不同之對象,依任官、再入營或轉服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
2、近1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人員由少將階主官保薦)。
3、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督導不周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4、在營士官報考原官科(專長)者,可檢附軍職專長令或軍職專長證書(照),得不受畢業科系所限制,其餘志願皆須依照簡章畢業系所及限制條件辦理。
5、役期屆滿人員須依「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先行完成留營作業(役期須大於任官日期)。
(六)在營志願士兵報考軍官或士官者:
1、於入學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士兵現役1年,時間計算方式,應因不同之對象,依再入營或核定服役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
2、近1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人員由少將階主官保薦)。
3、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4、役期屆滿人員須依「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先行完成留營作業(役期須大於任官日期)。
(七)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軍官或後備役士兵報考士官者:
1、離營前最後1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
2、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督導不周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八)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學前,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學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撤銷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4、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離校後未滿3年者。
5、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20年者;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均計算至當梯次入營當日為止)。
6、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服後備役者(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6條規定,重新申請服後備役者,得參加考選)。
7、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者。
8、後備役軍官不得報考軍官班;後備役軍官、士官不得報考士官班。
9、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年滿 20 歲計算至網路暨通信報名截止日,其他應具年齡資格或檢具之 1 年內資料,計算至網路暨通信報名起始日。

    • 更新日期:1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