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日期:
依本簡章表定期程辦理,請考生依准考證所列地點及時程按時參加各項鑑測。
區分 |
節次 |
時間 |
考試項目 |
下午 |
第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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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520 |
口試 |
第2節
|
1600~ |
體能鑑測 |
附記 |
參加口試及體能鑑測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
件受驗(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IC卡…等)。 |
二、考試地點:
(一)考試分設北(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中(臺中市)、南(高雄市)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生於報名表上任選1個考區應試,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惟完成通信報名人數若未逾500人,考試地點僅於中部開設考區。
(二)考試地點:依考選會核發准考證之考試地點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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