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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條件

               甄選條件:

一、對象: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志願服務軍旅,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 32 歲以下(自民國 80

1 1 日以後出生者)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服替代役人員係指於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者)。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 32 歲以下(自民國 80 1

1 日以後出生者)之常備兵後備役(女子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停役、退伍,視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 18 歲至 32 歲(自民國 80 1 1 日以後至民國 94 12 31 日以前出生者)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二、學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如附表1)。三、體格:

(一)體格應合於「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

「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下表:

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區分

                                                                                                                                                              

一般限制條

一、身高:

(一)男性:158 公分至 195 公分。

(二)女性:155 公分至 185 公分。二、身體質量指數(BMI):

(一)男性:17 31

(二)女性:17 26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扁平足足弓角大於 168 度。

(二)男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 11.5gm/dL

(三)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

(四)空腹血糖檢查 126mg/dL 以上。

(五)辨色力異常(色盲或色弱)。

四、其餘檢查項目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之合格基準。五、「刺青(紋身)」規範:

(一)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 恤)領口之部位、眼皮、口、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


 

印。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臉部永久性化妝。

2.手指關節之指環紋身。

(二)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文字及意識圖案。

 

 

 

 

 

 

 

 

 

 

 

 

 

 

 

一、報考國家安全局人員,須符合下列基準:

(一)身高:男性 160 公分至 195 公分;女性 156 公分至 185 公分。

(二)視力: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 0.6 以上,且兩眼配鏡度數(屈光度加二分之一散光屈光度)均在六屈光度

600 度)以內。

(三)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二、報考憲兵人員,須符合下列基準:

(一)身高:男性 160 公分至 195 公分;女性 156 公分至 185 公分。

(二)視力: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 0.6 以上,且兩眼配鏡度數(屈光度加二分之一散光屈光度)均在六屈光度

600 度)以內。

(三)刺青(紋身)面積長寬未逾 5 公分,且著短袖(褲)時不得顯露。

三、報考儀隊兵,須符合下列基準:

(一)身高:176 195 公分。

(二)刺青(紋身)面積長寬未逾 5 公分,且著短袖(褲)時不得顯露。

四、報考軍樂兵、政治作戰局、軍法戒護兵人員:刺青(紋身) 面積長寬未逾 5 公分,且著短袖(褲)時不得顯露。

五、報考陸軍戰(甲)、砲車駕駛兵人員:身高 165 公分以上。六、報考陸軍兩棲偵搜兵人員:身體任何部位不得有刺青(紋身)。

(二)自費體檢表及役男徵兵體檢以 1 年內有效,依檢查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並以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審查之。

(三)女子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應辦理自費體檢。

(四)常備兵軍事訓練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應繳交役男體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逾 1 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

(五)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應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並持 1 年內役男體格檢查表可辦理轉服;超過 1 年者,由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新訓及在營轉服志願士兵體檢」,並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辦理預約體檢。至國軍醫院辦理體檢時須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影本,


提供醫院審查及留存。

(六)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應繳交役男體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逾1 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

(七)自費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依甄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期程及事項( 如附表 2), 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 (http://rdrc.mnd.gov.tw)預約及自費新臺幣 1,400 元實施體檢,並應於當梯次報名截止前至

醫院完成體檢及,並於資審公告前完成資料補

件,逾期不受理其報考。

(八)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複)檢,並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 1 份,於入營報到時繳交, 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九)考生體格經「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會」(以下稱甄選會)體檢組實施體檢表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十)甄選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十一)曾因自我傷害風險、癲癇疾病、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杜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或有身心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或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比對符合前述疾病者,判定為不合格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二)役男徵兵體檢被判定替代役或免役體位確定者,除「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濃度」、「視力(不含弱視)」或「扁平足足弓角」等項目符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可申請複檢外,其他不合格項目得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

(十三)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者、心房顫動或撲動者、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者、左束枝傳導完全或不完全阻滯者(包含左前束枝及左後)、右束枝傳導完全阻滯者、第二度(包含莫比氏第一型或第二型者)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者、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經十二導程心電圖確定者、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者、複雜性或


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指多型性二連脈Multiple form bigeminy VPCs couplets) 者、病竇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心電圖校正後,QT 間期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有 QT 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者,為不合格體位,以上均不得再次複檢。

(十四)考生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 2 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五、其他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以上

(計算至當梯次入營日為止),不得報考。

(二)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且服役年資未滿七年, 始得報考。

(三)曾服志願士兵現役、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且未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或有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六、已接受徵兵體檢之未役男性社會青年(含國防培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其報考,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尚未判定體位,或經戶籍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體位未定」者。

(二)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改判體位,尚未判定體位者。七、經發現隱瞞徵兵體檢身體痼疾或不適服役結果與所判定體位者,一律

撤銷資格或退訓,已核定轉服志願士兵身分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轉服志願士兵之處分。

八、甄選報考時,考生未滿 18 歲者(年齡之計算,以考生報名日期為準),須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檢具或相關報名資料缺漏者,視同資格不符,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九、在營人員智力測驗未達 90 分者一律不得報名。

十、曾任中華民國軍、士官(含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之人員不得報考。

十一、常備兵後備役、軍事訓練結訓及補充兵列管人員由後備指揮部實施身分紀錄查核,經查若違犯前述第五項第(二)、(三)款及第十項者, 判定為不合格。

十二、接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或在營常備兵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時,應填具志願書(如附表 4;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已成年者由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署),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出具保證書(如附表 5),保證志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責賠償;志願書及保證書 1 3 份, 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並依「兵籍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存管。

十三、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 更新日期:1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