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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約僱大廚」、「船員」公開徵才

公告日期:109年2月20日至109年2月26日
一、資格條件
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符合標準,適於海上工作之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1.類別:甲板船員
2.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3.學、經歷:具有高中(職)學或相當高中(職)以上畢業,曾經從事海上工作6個月以上經歷。
4.備註:持有本國籍商船員服務手冊。
(二)
1.類別:大廚
2.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3.學、經歷:具有高中(職)學或相當高中(職)以上畢業,曾經從事海上工作6個月以上經歷。
4.備註:持有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餐技術士)。
(三)大廚具有效期限內之商船船員手冊優先進用。
(四)具游泳技能,不限姿勢、不限時間連續游完200公尺者。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符合海巡署艦隊分署規定健康標準者。
(六)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報名資格
(一)檢具國民身分證、商船船員手冊、最高學歷證明、退伍令影本、經歷證明及其他相關執業證書。
(二)檢具經公立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約僱船務人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正本1份,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片透視、梅毒血清檢查及眼睛視力(一眼矯正視力未達0.4及兩眼及四眼合併矯正視力未達0.4),其他要項詳見體檢表背面注意事項。

三、測驗方式
(一)大廚部分:
 1、艦上基本實作。
  2、口試。
(二)船員部分:
1、艦上基本實作(甲板船員)。
2、口試。
前項船上基本實作及口試測驗,擬由鈞分署指派上級指導官主持,並由本隊遴選艦長、大副及巡防艦相關部門幹部擔任測驗官(測驗項目另訂)。
四、錄取進用方式
(一)經錄取通知進用人員應在指定之日期完成報到簽約手續,否則以棄權論。
(二)簽約手續分二階段進行,完成第一階段試用簽約手續後,試用3個月,經考核不適任海上勤務執行者,即予解約;經考核合格者,續簽約完成第二階段正式僱用。
  • 資料來源: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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