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1期

貳、主要法令之規定 茲摘錄與本文主要相關法令規定如次: 一、會計法 (一)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 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 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第78條)。 (二) 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其會計制度及 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 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第 121條)。 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一) 申請機構應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 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第18點)。 (二) 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 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嗣後不再核給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 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 告,經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得追繳 該計畫一定比率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 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 費扣除(第21點)。 三、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一) 研究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 得列支(第2點)。 (二) 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 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 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第2點)。 (三) 執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 行(第11點)。 四、 科技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 施要點 (一) 接受補助之執行機構,其內部控制制度 經其主管機關評估健全者,得同意其所 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辦理就地查核 (第2點)。 (二) 每年度接受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總數達 100件以上之執行機構,每年將派員或 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未達100 件者,2至5年內至少查核1次。實地 查核之抽查比率,以補助經費6%為下 限。執行機構如有涉浮報、虛報情形, 經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認定證據確 切時,除按情節輕重作成處分外,並提 高次年度之抽查比率,以補助經費7% 為下限(第3點)。 參、查核方法之變革 科技部配合學研機構控制環境變革,本 著輔導其透過內部稽核職能,發揮自主管理功 能,責成計畫主持人按核定計畫執行預算,並 達成公款法用2之目的(黃永傳等,民108), 且於108年先行彙整103年至107年查核動支補 助經費常見缺失,旋以108年9月23日科部計 字第1080063629號函分行受補助學研機構, 為強化支用補助計畫經費之合規機制,請發揮 內部稽核職能,以達成自我管理之目的,並自 抽查107年度補助計畫起採行下列新作法: 2. 公款法用較公款公用更為嚴謹,舉凡各項支出必須符合科技部訂頒支用補助經費各種規定,即會計法第58條所 定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 43 季刊│No.111 Mar. 2022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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