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2期

立橫向聯繫管道,以利狀況發生時能即 時通報應處;安檢所安檢人員部分,因 上級單位將花蓮漁港安檢所當作新兵訓 練所,故調動頻繁,新進同仁須重新學 習,造成法規專業素養參差不齊。詢問 受訪者遇到民眾及外單位之溝通狀況, 安檢員表示,如對漁民的姓名及漁船不 熟悉,安檢的時候容易產生摩擦;岸巡 隊科員亦表示,面對漁民基本態度是 「態度柔和、立場堅定」,漁港安檢員 為第一線執法者,服務的對象主要是漁 民,但因安檢所人員調動頻繁,因此必 須透過在職訓練來改善這個狀況。 (四) 適當性:詢問受訪者政策推行期間,漁 港內檢查漁船之各項設施是否能滿足檢 查需求,指管長表示,基隆及新北地區 部分漁港之主管機關因故未能增設相關 設施,導致本署安檢人員仍以隨船安檢 的方式,騎車至船舶停泊區實施安檢, 以快速通關政策推行而言,並沒有減少 工作時數;另指管長及漁港安檢員也表 示,花蓮漁港因有設置固定執檢碼頭, 雖然仍有改善空間,但快速通關政策推 行上則成效較佳。 (五) 公平性:詢問受訪者是否與各執行單位 建立協調機制或定期溝通,指管長表示 對外部分,巡防區指揮部每個月都會安 排聯訪,與地區的漁會溝通,岸巡隊科 員亦表示,平時也會透過漁會定期會議 時機向漁民宣導新政策請漁民配合。但 與民間的溝通並無定期會議。另詢問各 執行單位工作權責分配狀況及有無需要 改進的地方,指管長表示,巡防區指揮 部主要受理民眾118報案,係勤務統合 單位,專責業務人員僅1至2員,並無多 餘人力負責彙整及審核船筏評鑑資料, 故建議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 區漁港及遊艇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第 六點內容為:「船筏評鑑會議⋯由岸巡 隊負責資料彙整並進行資料初審後,再 交依巡防區指揮部⋯」。 (六) 回應性:詢問漁港快速通關政策推行迄 今有無建議,指管長表示,隨著「非洲 豬瘟」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越發嚴重,除了進港漁船均要發動檢查 外,出港船筏針對乙、丙、丁類均要發 動檢查,每日尚須擇定2小時為「擴大 執檢」時段,爰建議修正相關規定,針 對乙、丙、丁類船筏出港完成安檢後, 在雷達全程監控下無發現可疑徵候(如 併靠、航外脫鎖、進入雷達盲區及從事 走私偷渡等不法情事等),進港後由巡 防區雷達組通報安檢所安檢人員出海期 間無發現可疑徵候,進港可採目視航行 或申報服務;另外,亦可將「擴大執 檢」時段降為1小時,以減輕安檢工作 負擔。 陸、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依問卷調查結果發現,39題問項 中有37題均呈現正向感受(平均數>3),顯 見執行人員對快速通關執行迄今感到滿意;惟 在回應性面向「快速通關整體檢查措施會讓不 法分子有機可乘」,標準差高達1.218,意見 相當分岐,探究其原因主要是近年來的疫情所 致,使部分執行人員認為整體措施恐有不周妥 之處,爰將相關問題納入訪談中。 另依訪談結果發現,快速通關政策推動 初期,對照全面檢查時期,確實節約了人力及 時間成本,惟「非洲豬瘟」及「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等傳染性疫情相繼擴張,效能上已不 如推動初期之便捷。另外,快速通關執行人員 44 CGA交流雲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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