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4期

壹、前言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 行政院於本(111)年8月25日第3817次院會 通過,並依預算法第46條規定,將預算書於 本年8月31日提出立法院審議(黃永傳,民 111)。 立法院復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規 定,於同年10月4日邀請行政院長、主計長、 財政部長與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編製經過與內容概要,及答復立法委員 質詢,並獲宣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審查分 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立法院自審議 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起之決議,計有增列 (減列)歲入、減列歲出及調整融資調度,並 提出主決議1、附帶決議及作成「預算須俟報 告或經其同意後始得動支」(即凍結預算案, 以下簡稱凍結案)等(翁燕雪,民111)。本 文為應現行實務作業之需,旨在論述各機關2 主計單位為應立法院審議解凍預算案(以下簡 稱解凍案)應有作為,以使凍結案順利解凍, 俾應推動政(業)務所需。 文|黃永傳 主計單位為應立法院審議 解凍預算案 之 經驗談 1 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預算法均無主決議之用語。復查預算法第52條明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 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可見立法院所稱主決議應屬預算法所定之附款決議,但長期 以來立法院卻不使用附款決議之法定用語(羅傳賢,民105)。 2 預算法第3條明定,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本機關為該機關 單位之主管機關。 39 季刊│No.114 Dec. 2022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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