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28期

文|林彥慶 圖片提供|林彥慶 ▍壹、前言: 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海洋委員會組 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107年 4月28日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成立,並公 告《野生動物保育法》中關於「海洋野生動物 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由農業委員會(現農 業部)變更為海洋委員會,開啟了我國海洋事 務統合的新紀元。108年 1 月 9 日,海洋委員 會與農業委員會同步公告「海洋與陸域保育 類野生動物名錄」。海洋委員會依據《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 4 條規定,正式將原屬農委 會管轄的海洋物種移撥至海委會名下。113年 7月12日《海洋保育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最終於114年7月1日全面施行。隨著法制面與 政策面的積極推進,原分散於各機關之海洋保 從鯨豚到鯊魚劍: 論海洋保育查緝之現況與精進 育業務,雖歸屬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主 管,但實際查緝仍高度仰賴海巡署作為執法主 力[1, 5],其中如何將保育政策轉化為具體執 法績效,並解決隱匿於電商平臺之海洋保育類 犯罪黑數(如近期受矚目的「鯊魚劍」非法買 賣),成為海洋相關執法機關當前迫切的課題 [2, 12]。 ▍貳、 海洋保育法制之演進與執法權責 之依據 一、 《海洋基本法》與《海洋保育法》之 接軌 我國《海洋基本法》為海洋法律體系之總 綱,陳荔彤(2020)指出該法具有指導專法 ▲ 林彥慶組主任於查獲現場採證照片 ▲ 查獲鯨豚屠體及屠具等證物 16 CGA論壇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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