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28期

法制化之母法位階[4]。長期以來,我國海洋保 護區之管理分散於不同法律(如國家公園法、 漁業法等),缺乏統一的劃定標準與專責管 理權限。為因應全球「30x30」(2030年保護 30%海洋)的保育目標,並解決日益嚴峻的海 洋汙染、過度捕撈及棲地破壞問題,《海洋保 育法》應運而生,旨在透過法制化管理確保海 洋生態系統的永續。因應《海洋保育法》草案 公布,111年5月起海洋委員會規劃推動設立海 洋保育警察,並於111年9月成立專案小組,迄 113年7月12日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海洋保 育法》,僅於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主管 機關得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 施、海域工程或其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 集資料等任務;必要時,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 或警察機關協助」。惟現行《海洋保育法》主 要以「行政處分」(如罰鍰、教育講習、回復 原狀)為海洋復育手段,而海洋刑事犯罪散見 於《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走私販賣捕殺保 育類)、《漁業法》(毒電炸魚)、《海洋污 染防治法》(重大污染),刑事執法人員養成 不易,據此,海洋委員會113年12月2日函文 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揭示,有關接獲民眾檢舉 於陸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涉海洋野生動 物案件之查處分工:行政調查部分由海洋保育 署主責,另有關犯罪調查部分,由海巡署協 助海洋保育署查處,並請海洋保育署洽請海 巡署針對未來如何建置類案應處量能提供諮 詢意見。 此外,目前隸屬於海洋保育署的「海洋 保育巡查員」僅具行政巡查權,不具《刑事訴 訟法》上的司法警察身分,發現海保刑事犯罪 時,難以在第一時間進行刑事採證與強制處 分。而海巡署職掌包含走私查緝、偷渡防制、 救生救難及國安任務,勤、業務面向多元而繁 重,一線單位在執勤能量有限的現況下,仍本 於行政協助精神,積極協助辦理有關「違反海 污法取締案件」、「海漂廢棄物目視調查合作 專案計畫」、「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緊急救援 工作」、「臺灣白海豚復育」及其他協助事 項,惟如要補強有關「海洋保育刑事案件」偵 查效能,核心仍在於「權限賦予」與「專業分 工」,建議未來或可辦理海洋保育署保育人員 之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同時深化海巡署偵查人 ▲ 冷凍庫內遭屠宰之保育類鯨豚屠體 ▲ 冷凍庫內遭屠宰之保育類鯨豚幼體 17 季刊│No.128 Jun. 2026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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