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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內容


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計畫

壹、依據:

行政院108年4月26日院臺交字第1080011244號函核定計畫

貳、 計畫緣起:

近年中菲黃岩島對峙及主權爭議,菲律賓自102年起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南海仲裁,控告中國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侵犯菲律賓之海洋權益,中國隨後即於南沙群島多個淺礁展開大規模人工造島,並積極佈署港口、機場、飛彈及雷達等設施,引起周遭各國爭相於南海擴充兵力,南海情勢亦日漸生溫;105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除裁決否定中國在南海「九段線」海域範圍內之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之法律基礎外,南沙群島所有島礁(包含太平島在內)均遭仲裁庭認定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非屬島嶼之「岩礁」,已嚴重損及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經濟海域之權利,在各國對島礁主權、海權及所衍生之專屬經濟海域認定存在歧見下,南海區域關係亦更顯複雜。 我國除對此仲裁結果除表達嚴正抗議與決不接受之立場,並重申我國對太平島及南海之主權立場外,總統亦於同月19日「國安高層會議」上表示,針對近年南海情勢問題,提出「四點原則、五項做法」,除捍衛漁權、多邊協商、培養海洋法人才外,亦將推動太平島成為南海之人道救援中心、科學研究與運補基地。 為宣示我國南海主權及打造太平島為人道救援、國際運補與科學研究基地決心,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提出本案計畫,以確保我國在南海各項權益。 目前太平島港內之航道水域無法供大型巡防艦停靠,本計畫對既有碼頭設施進行整修及強化,目標使100噸級巡防艇可常駐太平島,未來4,000噸級巡防艦可停靠補給。

參、效益分析

  1. 以最低成本達成目標:
    依4000噸級巡防艦安全水深需求,外碼頭港側浚挖至-7.0M應可達必要深度;100噸巡防艇常駐太平島,防颱所需護堤護岸以上方案皆達標準,最後考量興建規模、樽節經費,遂採「維持現況港型撙節經費配置」方案。
  2. 提升執法能量:
    南沙太平島碼頭現況因無避颱水域,目前僅能常駐20噸級以下之快艇;碼頭強化完成後,除可常駐本分署噸位較大之100噸級巡防艇外,另本分署未來4,000噸級及國防部大型軍艦亦可機動執行護疆任務,對提升當地執法巡護能量實有其裨益。
  3. 強化戰備整備:
    面對南海險峻局勢,我國雖不挑釁,但也需積極提升戰備整備,以因應可能之任何狀況。碼頭完成強化與加深後,配合大型化之船艦,可較不受天候及海象之影響,並增加運輸之多重管道,戰備整備所需之人力、武器、裝備、彈藥及作戰工事整建之資材,可以即時運送上島,以增強戰力。
  4. 提升國家形象:
    碼頭強化完成後,將可成為南海執行「人道救援、科學研究及運補」之前進基地,除可加強我國執行人道救援之能量,縮短應變時間外,亦可配合大型化之海洋研究船,供國內外專家學者發展各類相關研究,以期在國際空間受壓縮之當下,提升我國在國際上之能見度與話語權,充分展現我國軟實力及巧實力。
  5. 奠定南海和平協商基石:
    南海區域列強環伺,各國近年積極填海造陸建置海空軍基地,情勢動盪不安,而我國在「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和平訴求下,積極建設太平島,將可對南海鄰近國家產生制衡作用,期能在和平、人道、科研、永續之原則下,持續維護南海航行、飛行自由,並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與南海鄰近各國共同促進南海和平穩定。

    • 更新日期:10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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