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未來安心交給海巡
:::
  • 回上頁

    服役規定

    一、 服役規定:
    一、如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簡、移編等原因,造成無法於原分發地區、軍種(單位)服役,改分配作業均依國軍相關人事作業程序辦理。
    二、經基礎訓練成績合格者,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服志願士兵現役4年:
    (一)未役社會青年(含國防培育班)、補充兵列管、替代役備役人員或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起役,為二等兵,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由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日),依原後備軍人級等計任本級時間,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三)在訓新兵基礎訓練合格後辦理轉服,並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四)在營常備兵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五)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須接受專長訓練,訓練時間依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核定訓練期程為準。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者,免接受專長訓練。
    三、轉服志願役士官:依「國軍專業志願士兵轉服士官甄選規定」辦理。四、志願士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6 個月。
    (二)一等兵:1 年。
    (三)上等兵。
    五、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得依國防軍事需要及志願,以 1 至 3 年為 1
    期,於服役期滿前 6 個月按相關規定申請自願繼續留營服役,經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後,自法定役期期滿翌日起留營繼續服役,自願留營者,得自晉任上等兵之日起,服現役最大年限 10 年。
    六、考績、休假、保險、撫卹、退除給與、不適服現役作業處理、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服役年限賠償及其他未列舉規定項目,悉依國軍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 更新日期:110/02/05